彩云南瑞弥渡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餐区一角

每日膳食营养餐

        彩云南瑞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中心老人的健康档案,按照营养管理的要求合理搭配,提供一日三餐基本的日常生活饮食保障。采用分餐的方式,根据老人的口味习惯选择,合理进食,既能够保障营养均衡,又不会导致铺张浪费,更能杜绝老人间相互疾病的传染。结合老人少吃多餐的需要,下午时段各中心还提供茶点、小食的免费供应,可充分保持老人血糖不会过低。每餐菜品也有多种选择,两荤两素一汤的选择,完全满足老年人的能量需要。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30000/202203288文 号:大政办发〔2021〕30号
来 源: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2021-08-1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精神,为全面规范全州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优化服务,促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1.强化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州、县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开展服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州、县市民政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其主动防范消除风险隐患。州、县市民政局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整治,摸清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州、县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等的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州、县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职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从事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底前,全州培训养老护理员4000人次以上。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涉及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州、县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季度进行1次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医保局、州公安局、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州、县市民政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委编办,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在2021年底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依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报告。(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应急管理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具体要求,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8.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审计局、州银保监分局、州医保局、州委编办、州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开通统一监督热线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广播电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11.强化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线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州、县市民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立即整改,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督查检查力度,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司法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信用约束。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评优评先等政策等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州、县市民政局要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各项数据,形成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州、县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老年人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州、县市政务服务局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积极构建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政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州、县市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积极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住建局、州卫健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是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负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会商共议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州、县市民政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二)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2.大理州2021-2022年养老护理员培训任务分解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在建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教育体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金融办)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司法部门依法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加强对养老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依法管理意见建议。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指导,积极制作播出敬老、爱老、孝老等主题的广播电视节目,营造良好的社会养老氛围。

政务服务部门依法负责推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养老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完善养老机构网上备案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管,积极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资源整合、运营管理等工作。

附件2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索引号530000/202203240文号大政办通〔2021〕58号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2021-08-1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多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专业照护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21年6月,大理州被民政部、财政部选定为国家2021年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之一,启动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顺利推进提升行动项目,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原则,探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过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中,让老年人居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及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100张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4200人次(不含后续服务次数),切实提升居家生活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业的家庭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照护服务人员,推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项目实施范围及服务对象

(一)实施范围。本次提升行动项目在大理市、弥渡县、永平县和剑川县4个县市实施。项目实施县市以市区、城区及居家生活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为重点,具体实施范围由县市自行确定。

(二)服务对象。以具有本地户籍、有家庭养老照护及改造基础、有家庭养老服务意愿及居家生活的以下四类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为服务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

3.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高龄、留守及其他老年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特困、低保、高龄、留守老年人。

《方案》指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评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评估指标,其中失能老年人指重度(或完全)失能老年人,部分失能老年人包含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

四、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县(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项目实施县(市)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取一家或多家依法登记、有能力、有经验的养老机构或其他养老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为“养老服务机构”),由确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承接完成老年人家庭环境评估、老年人能力及需求评估、居家适老化改造、设备购置、家庭人员护理技能提升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工作任务。

五、重点任务及标准要求

(一)评估工作

1.老年人家庭环境评估

在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前,由养老服务机构对有改造意愿、具备适老化改造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环境进行评估,按照一户一方案要求,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并签订(第三方)改造协议。

2.老年人能力及需求评估

在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前,由养老服务机构对有意愿、具备家庭养老照护条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及服务需求评估,按照一人一方案要求,制定照护计划,并签订(第三方)照护服务协议。

3.对不具备居家适老化改造条件或家庭养老照护条件的老年人,由县市民政局转介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和协议,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改造,并配备基本的养老服务设备,使居家环境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需求和服务条件,其中重点是居家适老化改造和设备购置。

 1.居家适老化改造

(1)改造内容。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银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重点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等经常活动的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必须改造项目包括地面防滑处理、房门无障碍改造、卧室改造、如厕洗浴设备改造、扶手或抓杆安装、浴凳配置等,由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全面改造。可供选择改造项目包括地面高差处理、坐便器改造、物理环境改造等,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失能情况和老年人或家属改造意愿实施改造。

(2)改造任务。全州改造户数(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数量)不少于2100户(张),项目实施县市改造任务详见附件1。

2.设备配置

(1)配置内容。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养老设备。必须配置设备包括能够使用并起作用的基本智能化设备(含紧急呼叫设备、视频监控、智能穿戴设备等)和护理床,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及要求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家庭完成配置。可供选择的设备包括报警器、尿湿感应垫、智能床垫、智能药箱等,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照护服务需要和老年人或家属意愿予以确定,不得购置与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无关的设施设备。

(2)配置数量。项目实施县市完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已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的2100户(床)设备配置。设备的配置要与信息化平台对接,要能用且起作用。

(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照护计划和服务协议,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帮助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人员掌握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及水平。

1.帮助家庭人员掌握养老护理技能

(1)对象。重点帮助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2100户(床)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人员(家属、护工)掌握养老护理技能。可适当扩展到帮助有养老护理服务需求的其他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属或照护者,提高家庭护理“造血功能”,巩固家庭养老核心地位。

(2)技能内容及要求。以《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开展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教育,主要针对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提供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等服务的实操能力,进一步提升家庭养老护理服务能力及水平,确保家庭照护人员具有相对专业的护理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3)任务。全州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2100户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至少有1人,即全州不少于2100人通过帮助掌握养老护理技能。项目实施县市家庭人员技能传授任务详见附件1。

2.居家上门服务

(1)服务次数。养老服务机构每次安排不少于2名专业工作人员对签约的2100户(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开展居家上门服务不少于3次,累计服务次数不少于6300人次,其中提升行动期间(2021年12月底前)开展上门服务次数不少于每人2次、累计服务次数不少于4200人次。项目实施县市上门服务任务详见附件1。

(2)主要任务。养老服务机构第一次上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照护计划及家庭需要,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并普及养老护理知识、技能。第二次上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照护计划执行情况,调整完善照护计划,并根据家庭需要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第三次上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家庭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照护计划,指导家庭照护人员提升护理技能。

3.巩固提升服务

(1)提升行动项目资金州级一次性补助下达到项目实施县市。为使项目补助资金持续发挥作用,巩固提升经验效果,县市提升行动期间对家庭养老床位配置的可移动及能重复使用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备(含护理床),在受助老人康复或去世后由县市民政局回收,继续提供给其他需要帮助的家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的运营、管理、维护及设备的回收、维护、循环使用、管理细则等具体办法由项目实施县市结合实际自行探索并制定实施。

(2)州级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县市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评估工作、适老化改造、设备配置、技能传授、上门服务等服务项目进行测算,并按规定程序使用。各类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形式及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项目实施县市制定实施。

六、工作步骤

(一)工作筹备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州级制定印发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项目实施县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完成辖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需求的筛查统计,初步确定项目服务对象人员,并按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养老服务机构。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协议,按照程序及要求为老年人家庭或老年人开展评估、适老化改造、设备购置、家庭人员养老护理技能教育、居家上门服务等工作,并完成项目自评及考核验收。相关工作可同步交叉开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月)。收集整理项目台账资料,总结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绩效评价,迎接国家、省民政和财政部门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家庭养老床位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形式,提升行动项目是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和提升,是国家对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组同时是提升行动工作领导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由州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民政局相关人员组成。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提升行动工作纳入居家社区改革试点和养老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重要内容,要及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推动任务完成。此次提升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项目实施县市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受助对象的核查认定,为顺利实施适老化及信息化改造、家庭养老护理技能教育、上门服务等做好充分准备。

(三)注重质量效益,加强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县市要准确把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是服务项目而不单纯是建设项目的性质定位,坚持以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作程序,文明施工,保证质量。要及时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困难问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实现小改造大提升、短提升长巩固。项目实施县市民政局每个月要向州民政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同步将工作情况和数据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填报。

(四)加强工作宣传,提升示范作用。各项目实施县市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政策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家庭参与支持,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舆论环境。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根据工作实施的不同阶段,突出重点安排相应宣传内容,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五)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成效。州级将提升行动项目工作任务列入2021年养老服务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将适时进行督查检查,并进行通报,2022年1月将对提升行动项目进行考核验收。项目实施县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启动项目,倒排任务工期,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要求推进工作任务落实,注重借鉴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探索家庭养老床位的创新做法,持续推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向纵深发展,切实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附件:
1.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分配表.xlsx
2.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居家适老化改造清单.xlsx
3.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设备配置清单.xlsx
4.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居家上门服务清单.xlsx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索 引 号:530000/202205256文号:红政办发〔2021〕34号
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2021-08-07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州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监管机制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全州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需向备案机关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法规在建筑使用、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按照工作的需要,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抽查。(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进一步规范养老护理职业行为,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监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发的《关于实施“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9号)任务分解,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6000人次以上。全面加强全州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积极配合省级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资金的申请、补贴、发放、管理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每季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一次核查;州民政局要对县级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督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查,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红河银保监分局)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活服务工作秩序,在突发事件后能迅速反应有条不紊应对及控制、减小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在2021年底前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州应急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员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退出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三、落实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委的指导下及时建立党组织,实现养老机构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的作用。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要积极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依托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开通的监督热线电话、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州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牵头单位:州民政局,牵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要依据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红河银保监分局)

(十三)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部门要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全州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四)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会商共议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州发展改革、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司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十六)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教育体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