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云南瑞弥渡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餐区一角

每日膳食营养餐

        彩云南瑞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中心老人的健康档案,按照营养管理的要求合理搭配,提供一日三餐基本的日常生活饮食保障。采用分餐的方式,根据老人的口味习惯选择,合理进食,既能够保障营养均衡,又不会导致铺张浪费,更能杜绝老人间相互疾病的传染。结合老人少吃多餐的需要,下午时段各中心还提供茶点、小食的免费供应,可充分保持老人血糖不会过低。每餐菜品也有多种选择,两荤两素一汤的选择,完全满足老年人的能量需要。

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

来源: 老龄健康司

国卫办老龄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指导各地开展了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为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机构和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执业资质的机构以“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名义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行医资质的相关人员以“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技术人员名义提供医疗服务。要强化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对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备案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内设医疗机构或购买医疗服务时,应当核验提供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

二、严禁违规使用名称、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要求,规范命名医疗机构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三、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养老机构内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违法开展医疗服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通报查处整治情况。民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规范开展医疗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要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并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对入住老年人负责救治或进行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3〕5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亲自诊查、调查并出具机构内死亡老年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相关机构人员依法执业意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签约协议参考文本,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签约合作。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服务,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压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网站

索 引 号 00001854-5/2022-00500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 养老服务司 发布日期 2022-11-29
公文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养老产品 文    号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促进典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现组织开展2022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六类产品及多种产品集成应用的场景化解决方案。六类产品为:具有趋势分析、智能预警等功能的健康管理类智能产品;功能代偿型等老年辅助器具类智能产品;具有行为监护、安全看护等功能的养老监护类智能产品;具有健康状态辨识、中医诊断治疗等功能的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围绕助老助残、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机器人;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智能产品。

(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科普等两类智慧健康服务;互联网+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互助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线上老年教育/购物等四类智慧养老服务。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相关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完善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经营状况稳定,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

3. 拥有所申报产品的自主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1家主体申报。

(二)基本条件

1.申报范围按附件1所列分类,并满足相应要求;

2.申报的产品应在功能性、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的服务应能精准对接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深度整合线上线下资源;

3.申报的产品和服务应上市销售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标准,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组织实施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单位申报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成员单位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的产品及服务名单,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企业要做好成员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正式推荐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请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电子版(PDF)发送至zhaohl@cesi.cn。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围的产品和服务,向对社会公示,按程序正式公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

四、其他事项

(一)入围产品提供单位应保障相关产品的生产供应、推广应用、迭代升级和售后服务,入围服务提供单位应做好相关服务的市场推广,把好服务质量关,持续推动服务提质增效。

(二)入围产品和服务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入围资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洪良 010-68208261

李 婷 010-68208256

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2年版)分类

2.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2年版)申报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