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发文字号: 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 来  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研究制定了《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经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是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到老年人家中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家庭病床、居家医疗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居家和社区环境下所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机构类型、执业范围、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服务内容。相关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应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资质、设施设备

1.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应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2.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二)服务人员资质

1.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符合《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医疗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3.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营养指导员、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服务对象是辖区内有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疾病康复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服务、医疗巡诊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居家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转诊服务等。

(一)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利用多种方式和媒体媒介,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广泛传播运动健身、心理健康、伤害预防、合理用药、生命教育等健康科普知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针对老年人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敬老月、重阳节等活动,制作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引导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

(二)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

(三)医疗巡诊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资源配置情况,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服务,包括居家上门巡诊和社区巡诊,主要为老年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应急救护等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远程会诊等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利用便携医疗设备,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定期开展社区巡诊服务。

(四)家庭病床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资源配置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服务对象应是行动不便、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老年患者。服务项目应为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条件下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为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便于携带、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五)居家医疗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诊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上门服务。原则上,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目为宜。医务人员在提供相应服务过程中应遵循《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等,规范服务行为。

(六)中医药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可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中医药康复服务及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推广使用针刺、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适宜技术。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中医护理、膳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对老年人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行健康指导。

(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情志调节等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老年人沟通并告知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

(八)转诊服务

对于居家或社区养老的有需求并符合转诊条件的疑难病、危急重症老年患者,巡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响应及时将其转诊至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对于经治疗出院在居家或社区养老的仍需要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的老年患者,负责辖区巡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并提供必要的家庭病床、随访、病例管理、康复、护理等服务。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一)服务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到老年人家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医务人员开展评估、签署知情同意书、提供服务、做好记录、总结提升等。本服务流程为推荐性流程,具体可根据服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提出申请。确有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途径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服务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应向老年人简要介绍服务的相关内容,并登记留存老年人健康状况、需求及个人信息。

2.开展评估。工作人员可通过面对面、电话、视频、询问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详细了解老年人的疾病情况、健康需求、服务环境、执业风险等情况,结合医疗卫生机构自身服务能力,综合判断能否为该老年人提供服务,以及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经评估为可以提供服务的,则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护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3.知情同意。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前,应先与老年人或其家属沟通,提前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

4.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到达服务场所后,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及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解释所做的必要操作,服务过程中要保证服务质量。

5.做好记录。服务完毕后及时、准确填写服务记录,保证服务提供相关信息的可追溯性与可追踪性,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等内容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跟进老年人对服务的评价情况并记录入档。

6.总结提升。对开展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情况进行总结,结合老年人对服务的评价情况及时改进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有关要求

1.应尊重老年人的权利,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以维持并更好地发挥其现有能力。

2.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卫生安全。

3.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发现有关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4.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人员,如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等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的作用,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与上述服务人员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为老年人做好服务保障。居家、社区老年医疗护理员提供的服务可参照《居家、社区老年医疗护理员服务标准》(WS/T 803-2022)。

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6.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对提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人员的安全风险应对机制,如对服务对象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提供居家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为服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等装置,购买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双方安全。

7.医疗卫生机构如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方式与内容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

8.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内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要求参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9.生活照料、家庭养老床位等居家和社区相关养老服务适用养老服务有关标准规范。

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2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已在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省份,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尚在局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省份,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6年底,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扩大和优化服务供给

(三)增强服务供给能力。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支持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支持餐饮企业采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四)优化餐食配送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五)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可依托有条件的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六)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保障服务质量

(七)规范服务供给。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指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保证老年人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其他为老服务。

(八)提升智能服务管理水平。依托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精准对接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资源。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

(九)培育优质服务品牌。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四、确保服务可持续

(十)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十一)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四)强化日常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化完善已有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中央财政要对地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并将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激励工作。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十八)做好督促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注重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文        号:迪办发【2023】11号
来        源: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日期:2023-10-12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迪庆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到和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党委和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迪庆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迪庆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县级)

 

迪庆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7号)精神,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顺应老龄化发展形势,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努力建成覆盖全州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十四五”期间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到2025年,全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优化,有效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 、主要任务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结合迪庆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老年人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订并严格落实《迪庆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迪庆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县(市)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清单,确保有关任务落实落细。县级清单内容应包含州级清单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州级清单。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能力评估与基本公共服务结合,与健康状况评估相衔接。对全州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资源整合。推进“五社联动”探访关爱老年人,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医保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3.织牢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网。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探索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岁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的衔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安置。强化司法保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4.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州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必须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5.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必须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6.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完善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单处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持续推进2018年以来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整改工作,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7.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100%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共享水平

8.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环境。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乡镇—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进一步优化居家服务,推进“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加快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9.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辅具配置、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十助”(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服务,进一步拓展精神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打造无障碍社区,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支持老年人住宅加装电梯,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失能、残疾、高龄困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持续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的安全性。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清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养老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工作先进经验,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迪庆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类型 牵头责任部门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人社局

3

高龄津贴

按照州、县确定的当年补助标准,发放健康补贴 本州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按照州、县确定的当年补助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本州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4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州民政局

5

养老查询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民政局

6

就医便利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卫生健康委

7

老年教育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教育体育局

8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交通运输局

9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发展改革委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文化和旅游局

10

参观旅游景区(点)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发展改革委

州文化和旅游局

11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州卫生健康委

州民政局

12

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州卫生健康委

13

公共法律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办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司法局

14

法律诉讼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中级人民法院

州司法局

15

优抚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照护服务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16

分散特困供养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17

集中特困供养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19

养老服务补贴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20

养老护理补贴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2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 一 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州残联

2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州残联

23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物质帮助 州卫生健康委
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物质帮助 州卫生健康委

24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25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按照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物质帮助 州人社局

26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照护服务 州民政局

州卫生健康委

27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服务 州民政局
28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物质帮助 州民政局

 

备注:1—12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3—28 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3-05-30 09:14:56

各州(市)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残联、各高校: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文明办、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残联、云南省老龄办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云南省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

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是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家庭养老,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扎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提升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日常生活安全指数,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坚持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3.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的原则。

4.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的原则。

5.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年底,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

1.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基本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以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为主要途径,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

2.推进措施。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抓实探访关爱。2023年8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对照《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条款,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域的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二是开展摸底排查,建好工作台帐。2023年10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接受服务的意愿,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帐。三是分组分类实施,提供精准服务。2023年底前,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基本数据,为准确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帐提供第一手数据;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时更新基层网格化管理数据,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相关服务,让探访关爱服务真正走入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二)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

1.工作目标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导向、解决居家养老困难或帮助化解安全隐患为重点,进一步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

2.推进措施。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以“五了解”“三协助”为工作主线,开展亲情化探访关爱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和心理慰藉,增强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了解”:一是了解老年人的健康情况,包括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和精神状况等;二是了解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包括衣食住行医、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三是了解老年人接受赡养情况,包括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等;四是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情况,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五是了解老年人家庭的日常生活安全隐患情况,包括房屋、水电气暖等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露、泄等情况。

“三协助”:一是协助和提醒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年人,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二是协助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对接相关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三是协助有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依法按程序申请,让其行使和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三)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

1.工作目标形成全社会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人的浓厚氛围,不断充实和强化探访关爱服务力量。

2.推进措施。一是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民政、文明、卫健等部门要采取影、音、书、画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了解掌握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知尽知,同时要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将探访关爱服务作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成为一种道德风尚。二是完善“五社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整体合力,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探望关爱的联动机制。三是建立“三发挥”“四引导”机制。发挥”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民政部门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将探访关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更专业更便民更精准的服务;人社部门要发挥好公益性岗位“近邻”优势,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的家庭服务业、物业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托老服务类岗位,包括老年人护理服务、社区助老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等可设置公益性岗位,按条件要求招聘社区邻居、同村村民就业,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引导”老龄部门要引导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搭建低龄健康老年人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帮扶对子,让关爱在老年群体中拓展和延伸;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探索在校生志愿服务计学分活动,引导在校生通过开展探访关爱服务,进一步弘扬尊老孝老敬老的道德风尚;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驻社区物业企业将探访关爱服务融入日常巡查、抄收费、上门维修等工作之中;民政部门要引导社区志愿者就近就便在本小区内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探访关爱,不断提升服务温度、壮大服务队伍。

(四)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质量效率

1.工作目标。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效实现供需对接,建立健全探访关爱服务长效推进机制,到2024年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2.推进措施。一是规范服务标准。2024年6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要根据不同探访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确定探访关爱服务的内容和频次,对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探访一次。二是加强供需对接。民政部门要依托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加强供需服务对接,不断提高探访关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安慰、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民政部门要及时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开展服务,推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四是应用智能技术。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相关服务主体加强智能语音、北斗定位等新技术应用,深入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监测和预警功能,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智能水表、健康监测、养老监护等智能设备,与紧急联系人共享日常生活信息,实现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即时处置。

(五)突出探访关爱服务处置

1.工作目标。100%实现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入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应急自救知识和健康知识等。

2.推进措施。一是突出应急处置。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在探访关爱过程中遇到紧急问题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紧急联系人,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二是突出常态沟通。要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形式加强日常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有效帮助。三是突出特殊节点。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要适当增加探访频率,加强精神慰藉,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抓好探访关爱服务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党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任务统筹推进;各级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敬亲。

(二)落实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依托议事协调机制,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积极动员慈善组织提供捐赠。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探访关爱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重点规划的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依托双岗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老龄部门要将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各级老龄委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综合协调职能,加强督促落实。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服务内容、建好工作台帐、抓好协同推进,确保探访关爱服务落到实处。2023年11月30日前,各州(市)民政局要将制定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附件: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