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民政部网站

     近日,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智慧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安全发展,集约建设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让社区更加和谐有序、服务更有温度,不断增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构建起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智慧社区服务平台,初步打造成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新型数字社区,社区治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方便群众办事。

《意见》明确,从集约建设智慧社区平台、拓展智慧社区治理场景、构筑社区数字生活新图景、推进大数据在社区应用、精简归并社区数据录入、加强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6个重点任务入手,推动各类社区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健全民情反馈、风险研判、应急响应、舆情应对机制,提升社区全周期管理水平;创新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就业、健康、救助、养老、助残、托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指尖办”、“网上办”、“就近办”;完善社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基础数据,深化大数据挖掘应用;加快建立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社区数据资源体系,大幅减少工作台账报表;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智慧化改造工程,加强社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引领、保障支持、试点示范等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编制智慧社区建设规划。健全完善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的智慧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社区服务”,创新提供服务模式和产品。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完善智慧社区建设标准、统计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动智慧社区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发布时间:2022-05-20 来源:民政部网站

近日,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负责人就《意见》起草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强调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方便群众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都对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精神,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各地探索推进智慧社区建设行之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的《意见》,对于指导各地深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集约建设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智慧化、智能化水平,让社区更加和谐有序、服务更有温度,不断增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智慧社区建设主要的目标是什么?应该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力争到2025年基本构建起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智慧社区服务平台,初步打造成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新型数字社区。

智慧社区建设是加强基层治理智能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应按照智慧城市和现代社区的发展要求,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智慧社区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智慧社区建设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应用服务场景,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强化系统观念,整合现有资源,推动系统集成、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打破信息壁垒,为基层赋能减负。四是坚持需求导向,立足社区资源禀赋和居民需求,强化系统建设的实用性、前瞻性和可扩展性,突出以城带乡、急用先行、梯次推进、迭代更新。五是坚持安全发展,加强智慧社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依法保护居民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问:《意见》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是如何部署的?

答:《意见》提出了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集约建设智慧社区平台,《意见》要求充分依托已有平台,因地制宜推进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动部署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各类社区信息系统与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联网对接或向其迁移集成。二是拓展智慧社区治理场景,《意见》要求依托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民情反馈、风险研判、应急响应、舆情应对机制,提升社区全周期管理水平。三是构筑社区数字生活新图景,《意见》要求依托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就业、健康、卫生、医疗、救助、养老、助残、托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指尖办”、“网上办”、“就近办”,打造多端互联、多方互动、智慧共享的数字社区生活。四是推进大数据在社区应用,《意见》要求完善社区重点场所、常住居民、流动人口、失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基础数据,深化大数据挖掘应用,加快构建数字技术辅助决策机制。五是精简归并社区数据录入,《意见》要求制定社区信息共享清单,加快建立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社区数据资源体系,完善乡镇(街道)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六是加强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意见》要求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智慧化改造工程,加快部署政务通用自助服务一体机,完善社区政务、便利店、智能快递柜等自助便民服务网络布局,优化社区智慧电网、水网、气网和热网布局。

问:《意见》对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为社区减负,提出哪些要求?

答:驰而不息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整治形式主义推进为基层减负有关决策部署精神,从三个方面对为社区减负提出明确要求:一是精简应用系统,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意见》要求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大幅度优化精简部署在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功能相对单一、相近或重复的办公类、管理类、学习类等APP。二是归并数据录入,大幅减少工作台账报表,《意见》要求制定社区信息共享清单,完善统一采集、统一制表、统一报送机制,加快建立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社区数据资源体系。三是推动数据共享,为社区信息赋能,《意见》要求完善乡镇(街道)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根据服务群众需要向社区开放数据资源,提高基于高频大数据精准动态监测预测预警水平。

问:《意见》对消除数字鸿沟,保障老年人等群体权益如何规定的?

答: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化服务得到广泛应用,但同时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如何消除“数字鸿沟”,让老年人共享信息化成果,是智慧社区建设必须回应并解决的重大问题。《意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强化数字技能教育培训服务,助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共享智慧生活,消除数字鸿沟。二是加强社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基本需求和使用习惯,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三是要求医疗、社保、民政生活缴费等高频服务事项,应保留线下办理渠道,推广“一站式”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四是积极扩展数字化支撑下的线下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

问: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应从哪些方面强化组织保障?民政部门有哪些具体工作安排?

答:推进智慧社区建设需要各部门、全社会共同努力。《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予以明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协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完善智慧社区规划、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二是加强规划引领,要求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编制智慧社区建设规划,区分新建社区、老旧社区等不同类型,分类规划智慧社区建设策略和重点。三是加强保障支持,要求健全完善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的智慧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社区服务”,创新提供服务模式和产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承接智慧社区建设项目运营,开展智慧社区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四是加强试点示范,要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完善智慧社区建设标准、统计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

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下一步,我们将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大力推动《意见》落实落地。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应用,推进“网上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完善社区数据统一采集、统一制表、统一报送机制。二是推动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规范智慧社区建设基本定义、建设内容和应用环境等,推动各种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组织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做好面向乡镇(街道)干部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示范培训工作。

转载:金融投资报记者 梅婧 贺梦璐 龙笑

          随着“智能时代不能落下老年人”呼声越来越高,如何帮助老年人迈过数字鸿沟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

          金融投资报记者走访医院、社区、银行、市场等公共场合,采访多位老人,发现“人工窗口多了”,“服务也更好了”。但同时,在与老人们的深度交流中,记者感知到他们对智能时代的渴求和期望。

“我们搞不懂移动支付、健康码,教了好多次还是不会,我们不怕学习就怕麻烦儿女,但没有人甘愿被时代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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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服务:

        “人工窗口不错,也想试试网上挂号打车!”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泾渭分明。一边是调取健康码的年轻人们,另一边则是排队等候工作人员协助的中老年人。

        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持有智能手机的病人,工作人员帮忙调取健康码;老年手机的话则需要登记身份信息。门诊大楼专门保留的现金挂号窗口前,几位白发老年人排着队。

         市二医院财务部副部长周群介绍:“现金挂号窗口在疫情期间就开通了,主要是方便老年人就诊需求,医护人员也在一旁随时协助。”

          地铁站点,55岁的李军看了好几遍旁人在自动售票机的操作,仍不会购买,无奈去了人工售票处。

        银行里,面对着一个简单的、手机智慧柜机皆能操作的转账业务、67岁的张婆婆排队拿号等待柜台服务。

       菜摊前,72岁的李爷爷眯着眼睛用手机点开微信支付页面,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成功,最后掏出了现金……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尽管成都一些公共场合加大对老年人的引导和协助,保留原有的线下办理渠道,但在政务服务和社会服务日趋智能化的大趋势下,仍远远不够。

        最典型的问题就是,即使公众场合为老年人提供线下业务,尊重他们的长久习惯,但他们无法享受到智能化带来的服务和便利。

       “医院虽然也可以电话预约、现场预约,问题在于热门的号根本挂不到。很羡慕年轻人在网上一下子就预约好了,不用多次跑医院。”成都市民李阿姨告诉记者。

        李军则对记者解释:“其实我知道人工窗口可以买票,但还是想在自动售票机买,试一试。”

        住在武成大街某小区的刘婆婆准备以月租金2200的价格出租一套套二,比市场价低300元:“我的要求就是,租客要帮我买回老家的动车票或是帮忙打网约车,车费我出。我去车站排队买不到票,人家说网上都抢完了。还有打车,可能要半个多小时才能等到一辆空车。”

          刘婆婆很苦恼:“我也想在手机上网约车、买动车票,方便省事,但我不会弄。也不好麻烦年轻人教,干脆就让他们帮我买。”

        值得关注的是,困住老年人的不只是手机,还有现代各种智能家电。

        成都中道街一家电器修理店老板告诉记者:“一位70多岁的老人想修一台三峡牌老式洗衣机,但我修不了就建议她买一台新的。结果她说儿女买了台智能洗衣机,教了很多次都用不了,就想把以前的修好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老人认为,人工窗口提供了便利,但他们更希望能亲自体会到网购、网上挂号买车票等的便利和乐趣

“我就想感受下年轻人的生活,一部手机走天下,多潇洒!”李阿姨热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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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课程:

“刚学会了手机买菜,太方便太有趣了~”

李阿姨并不是个例。为了亲自体验信息时代的魅力,已有不少老人在积极学习使用智能手机,然受文化程度、接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并不容易。

以刘婆婆为例,她会用手机打麻将,看视频,但网购、支付等就一筹莫展。“我儿子、孙子都给我讲过好几次,但记性不好,很容易忘记。次数多了就不好意思麻烦他们。”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70岁是很重要的一道分水岭。70岁以下的老人,几乎都用智能手机。

尤其是50—60岁、刚刚退出劳动市场的老人,他们精力比较旺盛,求知欲也更强烈。经过学习后,一些不太复杂的操作如网购、支付等基本都没问题,但涉及个人信息登记、人脸识别等诸多复杂程序,往往都是子女代劳。

而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近一半仍用所谓的老人机。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侯蔺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社会上对老年群体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老年人更多是属于被动群体。可根据老年人年龄层次、身体状况等进行明确划分,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

在她看来,对于愿意主动学习的老人,社区、老年大学等机构可以开设手机课程,教老人使用智能手机的基本功能。

记者了解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老年大学公益大讲堂已开设智能手机使用等系列讲座,意在给老年人普及智能手机基础知识和使用技巧,提高老年人们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

11月27日下午一点半,记者来到肖家河街道办老年大学,课程两点半开始,但陆陆续续已有老年人前来就坐。

这次课堂,除了常规的微信操作,还基于老年人最感兴趣的“逛菜市”的话题,请来志愿者手把手地教老人使用美团“菜大全”等互联网在线买菜的服务。老人们一边听一边记笔记,或是一起埋头小声交流。

肖家河街道办宣传部工作人员郭云筱告诉记者:“疫情期间,街道办就组织志愿者教老年人扫健康码,后来就扩大到开课程教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基本满员。老人们参与热情很高,效果也很显著,其中一位阿姨网购、叫外卖、打车等玩的超溜,一点都不输给年轻人。”

这位手机玩的超溜的肖阿姨,59岁,正好属于侯蔺所说离开劳动市场不久、精力旺盛的人群。

“家里几乎所有东西都在网上买,今天教的买菜,我刚操作了下,以后就不用去菜市场,有更多的时间和姐妹去跳舞喝茶。”肖阿姨兴奋地告诉记者。

相比之下,88岁的退休老师朱婆婆觉得“很难学”:“这是我第二次上课,老师讲的我都做了笔记,就是操作起来很难,字体小看不清楚,页面滑动快,一不小心就跳到别的页面去了。”

朱婆婆并非个例。事实上,由于不可抗拒的生理原因,70岁以上的老年人大脑功能下降,容易出现反应迟钝,思维能力下降,记忆降低等诸多情况,导致他们学习能力差,难以轻松掌握智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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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老人的智慧产业:

“目前处于起步期,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那么,如何让朱婆婆等高龄老年人顺利搭上智能技术的快车,共享信息化发展的成果呢?

侯蔺的建议是:开发更多适用于老人的智能产品,如简便易行的软件,优化界面交互,方便老年人使用。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作出部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称,将鼓励企业在智能设备上提供“老年模式”、“长辈模式”等。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表示 ,将在线上因人而异打造一些大字版、语音版、民族语言版和简洁版等智能金融App,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

肖阿姨对此充满了期待:“我希望开发一些老年人专用程序,一些操作能简化些,字体大一点,语音有四川话最好,好多老年人根本听不懂普通话。”

然而,从目前服务于老年人的智能行业现状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投资行业人士王宏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这几年,其实有老龄产业在打造智慧产品,但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站在老年人角度,导致落地不大顺利难以推广。”

他举例称:“前几年我去参观了一家专供老年人的可穿戴智能设备公司,结果那家公司为了宣传亦或是拉投资,重心在描述高科技。我试了下都觉得程序有点多,更别提老人了。”

侯蔺指出:“老年产业都是刚刚才起步,属于朝阳产业,目前商家更专注于开发人口红利、主要对标青壮年客群的智能产品。所以,用于老年人的智能产业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

王宏对此表示赞同:“老年人生性节约,消费认知倾向于物美价廉;站在商家的角度,如果看不到足够的经济利益,也难以做大,因此离不开政策的扶持。”

记者在几年前曾经采访一个做老年专用APP的刘先生。刘先生表示,他做的一款APP很受欢迎,然无法产生经济效益:“我们在社区推广,让老年人免费下载,但小程序上的商品一直没人买,没有收入,我估计很难做下去了。”

如今,记者再次拨打那个号码,被语音提示是空号。

还好,最新消息显示,到今年底,有关部门将集中力量推动各项传统服务兜底保障到位,抓紧出台实施一批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最迫切问题的有效措施。

再经过两年努力,到2022年底,将基本构建起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让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的水平显著提升,线上线下服务将更加协同高效。

记者手记:

时代不等老年人,但我们可以等

数据显示,到2019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54亿,占总人口的18.1%。

对老人们而言,世界正由熟悉走向陌生。他们渴望触摸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亲自感知信息时代的魅力,更渴望融入年轻一辈的朋友圈,加入抢红包大军,制作电子相册,和儿孙们一起享受智能时代的天伦之乐。

于是,他们满怀羡慕看着年轻一代,跟在后面蹒跚追赶却力不从心。

时代不等老人,但我们可以等待。

多帮助家里老人认识并使用智能产品,他们记性不好,多一点耐心,多教几次。

生活中碰见类似于没有健康码的老年人,伸出援助之手。

银行、医院等场所,设置绿色通道,安排人员辅导老年人用智能手机办理业务。

社区、养老院提供相关培训服务,帮助老年人更好地融入智能时代。

更多适合老年人使用的APP,操作更简单、字体更大……

在这场助力老年人跨越智能时代鸿沟的突围战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参与打好持久战。

因为,小时候他们拉着我们的小手,走得很慢,怕我们跟不上大人的脚步。

现在,他们老了,我们也要扶着他们慢慢跟上时代的脚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民规〔2021〕3号

各州、市民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修订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给予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将特困人员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档次确定、救助供养档案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每季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 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视为无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本细则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本细则所称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

(三)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者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第七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 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八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或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应提供相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规范文书或者相应证明。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手续。经办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重复提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主动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通过有关单位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及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十四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佐证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照流程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养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在初审和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实行统一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地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审核确认同意纳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对上述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现场参与并在《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填写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来源于不计入收入部分以及特困人员因获得基本生活救助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复核时不计入特困人员财产范围。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民政厅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略)

注:《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民政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