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备规范》等5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民政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起草了行业标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备规范(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适老环境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居家养老 家居无障碍化改造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附件11《意见反馈表》,于2022年9月26日前反馈至邮箱flbwhmsc@163.com或传真010-63561131。

附件:

1.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备规范(征求意见稿)

2.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备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4.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 适老环境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

6. 适老环境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7. 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8. 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9. 居家养老 家居无障碍化改造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10.居家养老 家居无障碍化改造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1. 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及电话:雷洋、李星震 ,010-63510181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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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7日

 

 

索引号 5300000160925/20220004 字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发布日期 2022-08-26 14:53:39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20家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99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电子邮件:ynsmztylfwcgljt@163.com

联系电话:0871-65731371

邮政编码:650224

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附件: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民政厅

                                                                                                              2022826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始终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州(市)政府应当对照《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清单应当包含《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统筹既有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部门之间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居家探访与帮扶制度,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及时化解老年人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加快“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长期护理支付能力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当地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研究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意见,制定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清单,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各地政府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种类、数量、结构需求,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定期进行全省通报,2023年全面完成整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研究出台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方案,推进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2025年,不低于60%的街道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等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既有的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社区服务场所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制定全省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广大群众对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凝聚思想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重要改革事项要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类型

牵头责任部门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

高龄津贴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保健补助,不低于5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80-99周岁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长寿补助,不低于3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省民政厅

5

养老查询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民政厅

6

就医便利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

7

老年教育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教育厅

8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交通运输厅

免费乘坐市内地铁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交通运输厅

9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0

参观旅游景点

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11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

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

13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司法厅

14

法律诉讼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15

优抚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照护服务

省退役军人厅

16

分散特困供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17

集中特困供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19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

养老护理补贴

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2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一级不低于80//人、二级不低于70/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2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23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590//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物质帮助

省卫生健康委

460//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物质帮助

省卫生健康委

24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25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物质帮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照护服务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27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服务

 

省民政厅

28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物质帮助

省民政厅

 

备注:1-13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4-28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

来源:国家民政部网站

近日,国家民政部发布通知,针对民政服务行业的多项服务及产品,开始制定及拟定申报国家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854-5/2022-00178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2022-07-20
公文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
主 题 词标准制定计划文    号民办发〔2022〕10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22〕3号)印发以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开展标准立项申报。经专家评审并报部领导批准,今年计划开展31项民政行业标准的编写(修订),并向国家标准委申请25项标准立项。现将《2022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抓紧开展行业标准编写、征求意见与专家审查工作,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标准文本编写(修订)及相关工作。拟申报国家标准的项目,要继续做好标准申请立项后续工作,请按照《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有关规定将标准草案稿等申请材料于2022年9月上旬报送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2022年民政部标准制定计划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6日

专家解读之六:《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签约为抓手 助力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全面发展

发布时间: 2022-07-29      来源:经济日报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与个体因年龄增加导致健康状况弱化的双重背景下,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服务需求逐渐呈现刚性特征。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持续提高,但仍存在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不高、机构医养结合资源不足等短板和弱项,主要体现在:

第一,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上门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家庭病床建床难,部分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有待进一步落地、落实、落细,居家养老老年人和依托社区养老老年人在获得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及性有待提升、获得感仍要强化、参与度亟需提高。

第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有待优化。目前,签约机构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激励不相容,同样存在签约服务落地存在现实困难、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等现象。

第三,支持医养结合服务的政策环境仍待加强。目前,已有政策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医疗资源有富余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供给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亟需强化。此外,部分作为老年健康守门人的家庭医生面临“劳而不得”的情况,参与供给医养结合服务意愿仍待提升。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这几处痛点,集中发力,着眼于如何利用签约服务做实做强医养结合服务,切实推动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为医养结合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做实做细家医签约。家庭医生是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病床、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积极发挥家庭医生在上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满足社区与居家养老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需求,《指导意见》提出,在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各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时,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基于老年人差异化健康需求,设计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进一步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可及性和获得感。

二是做坚做优机构签约。《指导意见》鼓励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医疗支持,满足入住机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需求,根据入住老年人总体情况及健康状况,可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等服务。各地贯彻落实时,可明确上门巡诊的巡诊周期、巡诊重点、巡诊流程等相关内容,从而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以签约合作方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落到实处。也可通过依法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服务站点等方式,引入家庭医生服务,使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向养老机构延伸。

三是提量提质人才队伍。《指导意见》在强化家庭医生等医养结合人才队伍方面提出了一揽子措施,以创造更好的支持医养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如明确提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倾斜。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应结合工作实际,鼓励积极挖掘退休医务人员、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二级和三级医院医师等各类医务人员,充实家庭医生队伍,并通过对家庭医生进行老年医学科专业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加强家庭医生能力建设。同时基于签约老年人健康需求,不断优化家庭医生团队成员构成。此外,还应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家庭医生提供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绩效考核、薪酬待遇等支持性政策,从而吸引更多医务人员参与供给医养结合服务。

(郝晓宁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健康保障研究部研究员)

专家解读之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保障重点 突出创新点和亮点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2-07-29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们认为,《指导意见》强调了保障重点,突出了创新点和亮点,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一、强调了多元主体和特殊需求两个保障重点

(一)强调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促进多元服务主体的深度融合。

一方面,坚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基本形式,同时推动机构和社会力量向居家、社区延伸。《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同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家医疗等相关服务。另一方面,促进养老和医疗卫生服务主体的融合与资源共享。《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此外还要推动社区和乡镇一级医养资源的共享和服务衔接。

(二)重点关注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困难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保障。

困难老年人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点人群。《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等居家医疗服务,在社区和乡镇一级要重点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保障困难人群医养结合基本服务需求。

二、突出了现代化、需求匹配精准化和医养联合化三个创新点

(一)提高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方式,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衔接过程。

智慧信息化是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的重要科技支撑手段。《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此外,强调积极发挥信息化作用,通过建设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等方式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衔接。

(二)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推动医养结合服务精准供给。

《指导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同时,强调通过建设相关信息系统,摸清底数,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与医疗机构相比,在家庭环境中提供医疗服务具有未知性和差异性等特征,《指导意见》指出,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政策,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提供保障。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监督抽查范围。

三、突出了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三个亮点

(一)完善医养结合多维度支持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从价格、保险、土地、财税等维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体系。价格方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保险方面,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土地方面,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财税方面,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

(二)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连续性。

《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医养结合体系所包含的服务对象、服务供应主体与供应场域,为我国构建连续性“医—养—护”服务框架奠定了基础,以帮助老年群体适应和解决不断变化的医疗与长期照护需求。从本质上讲,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在照护缺口期内较为脆弱,“医—养—护”连续性服务体系填补了老年群体医疗与长期照护之间的缺口。同时,这一体系为老年群体从健康到疾病提供了全周期的服务,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失能失智、慢性疾病、高龄、残疾等老年群体,还包括身体状况和认知功能健康人群。此外,这一体系确保了“养”与“护”的供给能够随老年群体病程发展和照护需求不断变化而变化。服务供应主体包括各地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三)确保医养结合服务可持续性。

《指导意见》从可支付性、可得性、可用性三个方面确保了医养结合服务的可持续性。首先,明确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其次,《指导意见》强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的培养,引导和支持退休返聘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从事医养服务等工作。最后,《指导意见》拓展了医养结合服务方式,增加了上门巡诊、“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医养结合方式,为肢体残疾、认知功能受损、视障残疾等特别困难群体提供更为可用的医养服务。

(陈功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全国老龄委第一届专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