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 源: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日期:2023-10-12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迪庆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到和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党委和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迪庆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迪庆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县级)
迪庆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7号)精神,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顺应老龄化发展形势,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努力建成覆盖全州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十四五”期间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到2025年,全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优化,有效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 、主要任务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结合迪庆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老年人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订并严格落实《迪庆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迪庆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县(市)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清单,确保有关任务落实落细。县级清单内容应包含州级清单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州级清单。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能力评估与基本公共服务结合,与健康状况评估相衔接。对全州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资源整合。推进“五社联动”探访关爱老年人,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医保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3.织牢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网。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探索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岁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的衔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安置。强化司法保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4.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州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必须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5.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必须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6.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完善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单处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持续推进2018年以来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整改工作,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7.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100%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共享水平
8.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环境。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乡镇—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进一步优化居家服务,推进“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加快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9.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辅具配置、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十助”(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服务,进一步拓展精神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打造无障碍社区,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支持老年人住宅加装电梯,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失能、残疾、高龄困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持续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的安全性。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清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养老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工作先进经验,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迪庆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人社局 |
3 |
高龄津贴 |
按照州、县确定的当年补助标准,发放健康补贴 | 本州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按照州、县确定的当年补助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 本州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5 |
养老查询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教育体育局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交通运输局 |
9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发展改革委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文化和旅游局 |
10 |
参观旅游景区(点)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发展改革委
州文化和旅游局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
州民政局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 |
13 |
公共法律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办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司法局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中级人民法院
州司法局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分散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17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18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
20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2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 一 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州残联 |
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州残联 |
2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州卫生健康委 |
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州卫生健康委 | ||
2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25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按照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州人社局 |
26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州卫生健康委 |
27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州民政局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备注:1—12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3—28 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